2012年证据法令修正案在法令里新增114(A)条文,
即在网路上以佚名发表言论,但被鉴定的原著者,须对其所发布的內容负起责任。
如果任何一个人的名字、照片出现在一刊物上,而他被指为该刊物的拥有者、编辑、助编、管理者,有关人士就会被视为是刊登有关刊物內容的负责人,除非他能提出证明反驳。
若网路文章由他所转载,他也可被视为刊登有关文章者,同样可用在拥有电脑者的人士身上,如果文章是从他的电脑中流出,则有关人士会被视为刊登相关內容的人士。
Source:Ally Theanlyn
完蛋了,以后还有言论自由吗?
现在连转载也要小心了,什么道理哦?
现在连转载也要小心了,什么道理哦?
最重要的,电脑不准借给别人用了。
好奇一下,那么开网咖的人不就很惨?
政府也管太多了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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